人工智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以及天津市、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注册的本科生(不包含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条件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

第四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确保其全面享受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机构与职能

(一)学院成立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为组员组成,负责学院困难生认定的部署、监督、审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困难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学院困难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以及量化分值的核算、困难生分档等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组员组成。

(三)学院成立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等工作,成员应包括班导师(或全员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

(四)各学生班成立班级认定小组,负责本班困难生认定工作。其成员由班委、信息调查员、非困难生代表和困难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50%。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困难生分档管理

困难生依据反映困难程度的综合评分,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从特别贫困到一般贫困,分为 A、B、C、D 四档。困难生认定的总数控制在参与评定年级学生总数的 20-30%,依据提交申请的具体学生数制定。

第八条 各档困难生认定基本标准

(一)A 档,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和生活费用。

(二)B 档,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三)C 档,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有亲友资助,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四)D 档,有经济来源,可以支付绝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九条 学生家庭成员(主要指父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或学校、学院、他人证明有下述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

(二)拥有售价 20 万元以上较豪华小型汽车的;

(三)其他属于家庭经济不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于一年级新生,在其入校后统一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

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以及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困难生划定类别时,量化计分标准为:Z=B×30%+N×40%+J×30%,其中,Z 为综合分,B 为班级认定分值,N 为年级(或专业)认定分值,J 为学院认定分值,各项认定分值均为百分制。

第十一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年困难生认定工作前,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认定困难生个人申请材料,并在学生本人新学工系统“家庭经济困难生”模块提交线上申请。

(二)班级认定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认定,权重为30%。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依据学生个人申请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对申请学生进行年级或专业认定,权重为 40%。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谈心谈话、调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认定,权重为 30%。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核算被评议学生量化分值,对学生困难程度进行初步分档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误后,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组将学院确定的困难生分档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建立困难生档案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

情况的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发放资助相关物品等,不能人为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进行实地考察或电话家访,一般应为申请人数的 20%以上,具体抽查人数不能低于 20 人,原则上对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和天津生源的学生要做到全覆盖。

第十四条 学院应不定期对每年认定的困难生进行抽查,定期提请审计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进行审计。依据学校审计结果及学生反馈、学院抽查结果,涉及到违反规定和程序、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得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的,取消其当年经济困难生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终止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纳入学生诚信档案。具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困难生资格:

(一)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处分期内;

(三)拒绝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拒绝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公益劳动;

(五)主观学习不努力,受到两次以上学业警告;

(六)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及购买家庭承担能力范围外的高档消费品的;

(七)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

第十五条 困难生信息管理

(一)学院建立困难生档案,采集困难生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生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二)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

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困难生享有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学校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依据困难生认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学费;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履行在校学生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年4月29日由人工智能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人工智能学院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