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学院本科生校级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工智能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集体(不含国际留学生)。

第二章 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对于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一)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评奖要求的学生;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学院教学秘书提供名单);

(三)在评奖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请各班认真审核学生和集体的参评资格,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本学期转专业的学生,随原学院、原专业参与评奖评优。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职能

第六条 成立评审工作组:

(一)成立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事务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辅导员代表、班导师代表为组员,全面负责学院评奖评优工作。

(二)成立学院评审工作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为组员组成,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等工作。

(三)学院学代会成立奖励工作监察组,对评审工作组、班级和集体表决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奖励工作阶段开通师生举报渠道,评审工作结束后,学代会上报奖励工作监察报告书。最终评审结果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七条 学院评审小组成员、学代会监察组在履行评审

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监察组成员不懈怠,全程认真负责,对于发现的问题客观指出。

第四章 评奖评优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科生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九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院启动评奖评优工作。

(三)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四)班级或集体成员表决。

(五)学院评审工作组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六)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七)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八)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九)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十)学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组在接受申述五天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审工作组答复后五天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科生评奖评优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评定发放原则

第十二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自筹和社会赞助等方式。社会赞助奖学金的评选和奖励办法,由赞助方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为扩大奖学金受益面和体现助学原则,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遵循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奖学金评选,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中进行。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评,与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荣誉可兼评,奖金不兼得。

(二)各项奖学金,未注明一次性发放的,均由校学生处制表、校财务处按每学年二次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于2020年4月29日由人工智能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20年5月30日起正式施行。原有文件与此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人工智能学院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