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市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市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资助名额。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民办普通高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0%,其余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解决。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分别占资助总人数的50%、25%、25%。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5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8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2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我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每年5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市。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我市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并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高校。
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其中市属高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高校;区县属高校,通过转移支付将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应安排的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拨付区县教育局,再由区县教育局拨付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连同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后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月25日为国家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民办普通高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的有关规定。
2.学费标准应符合市物价局、市财政、市教委《关于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4〕382号)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有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实现就业率逐年增长。
4.学校制定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