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实验室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7〕2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津科大发〔2015〕172号)、《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情况
第二条
研究生实验室依托于学院现有资源,通过研究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指导,学生自我管理,充分鼓励学生科研。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使用的实验室机房。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人员准入、物料准入、设备准入。
第五条
人员准入。学院负责根据研究生招生情况、研究生与导师双选情况,确定准入实验室的具体人员名单。首次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导师的安全教育,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六条
物料准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板、鼠标、键盘等低值易耗品。凡有可能造成人身健康安全伤害或对周边环境及物品造成破坏的物品、物质或生命体均需进行安全评估。进入实验室之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对其危害特性、存储和使用条件进行评估,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实验室,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设备准入。实验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室设备购置的监管,设备购置入场前需进行准入评估,经实验中心安全评估通过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实验室,同时需充分了解安装使用时所需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如水、电、气、消防等实验室环境,不符合条件的需提前改造,不得在设备入场后再实施环境改造作业。确保其安装后能正常运行,且不会存在安全隐患,并做好登记。
第八条
实验室使用期。无特殊情况,研究生使用实验室期限的与学籍同步。特殊情况经由学院讨论决定。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1.
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自觉主动学习和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
2.
对实验室导师和实验室使用者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有监管责任。要提高实验室导师和实验室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教育和管理。
3.
负责实验室人员门禁卡权限的设置;组织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导师,指其学生在实验室开展科研学习工作的研究生导师,是其学生所在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1.
应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自觉主动学习和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
2.
对实验室使用者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有监管责任。要提高学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需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做好所指导项目的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监督实验室使用者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
服从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协助落实值班制度。要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定期、不定期督查卫生情况,并配合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者,指在实验室开展活动的学生,是其所在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1.
应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应自觉主动学习和了解有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卫生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常识。
2.
服从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具体落实值班制度。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并配合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时刻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水淹、防爆、防中毒等各项安全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为保持实验室良好、安全、稳定的学习科研环境,确保学生及参与活动的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进入实验室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1.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安排学生按照值日表值日(指定1名实验室负责学生协助管理),监督安全使用仪器设备,负责管理实验室纪律。
2.
进驻学生应注意实验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每天按照值日表打扫实验室卫生,接受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实验室导师的监督,若发现同一学生多次未按要求打扫实验室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3.
进驻学生严禁使用电烙铁、电饭煲、热得快、个人接线板等违规电器,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餐。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4.
若实验室无人,最后离开的人员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关好水电、门窗,妥善放置各种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并且锁好门,杜绝实验室无人监管的现象。
5.
在使用实验室内设备仪器期间,进驻学生应爱护实验室设备;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他人机器或配件;不得将实验室任何设备带出实验室;不得故意损坏软硬件设备,损坏设备按价赔偿;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6.
进驻学生应遵守纪律,不得做与导师规定的学习科研内容无关的、影响实验室正常使用的、危害实验室安全的事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7.
未经允许,实验室内研究生不得带非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8.
未经允许,禁止在实验室饲养猫、狗、荷兰猪等动物。一经发现,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
在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或其他人员自行滞留实验室或自行到实验室发生的。
2.
其他在学院实验中心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
不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指挥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9年3月14日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