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人工智能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引导学生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考核评价的原则;坚持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工智能学院2017级及以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学校统筹监督、学院组织实施、班级全面开展”的程序。

学校统筹监督:学工部统筹安排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设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审核、监督、检查。

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学工部下达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要求,成立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年级辅导员、班导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院本科生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奖励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相关工作。

班级全面开展: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在学院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班同学进行集中评议。

第三章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均需要参加。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级综合测评工作组,指导、监督学院的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各年级辅导员。各专业成立8人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组长由各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不参与打分),成员为本年级非本专业学生组成学生代表。各班级成立7人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组,组长由本班级班长担任,副组长由本班级学习委员担任,成员为本班级学生代表(班委所占比例不得高于50%)。各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组人员不可重复。

第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流程

(一)召开年级会,向学生传达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文件。每位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本班综合测评工作组进行审查。

(二)以班级为单位召开综合测评专题班会,会议由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组组长主持,监督人为非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组副组长,到会学生数须超过本班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上每位学生进行3分钟以内的总结发言,内容为个人本学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获得荣誉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因故未到场的学生需会前请假,自行委托一名班内同学在会上代替发言。

(三)全体到会学生根据该生的发言内容、日常表现,依照《人工智能学院综合测评“个人基础素质”打分指标参考》、《人工智能学院综合测评“个人发展素质”打分指标参考》为该生的进行评分,监督人填写《人工智能学院综合素质测评会议记录》。

(四)“个人基础”得分中班级全体成员打分占总分80%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组打分占总分20%,计算班内每名学生“基础素质”平均分,以专业为单位对每项“基础素质”平均分做标准化处理得出最终成绩。

(五)“个人发展”得分中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打分占总分50%和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组打分占总分50%,计算每名学生“发展素质”平均分,两者相加和为“个人发展”最终成绩。

第八条 各班综合测评最终成绩将在学院公告栏公示五个工作日,学生个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工部部署,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期末之前完成个人基础素质和个人发展素质的测评,于每年10月之前完成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条 综合素质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学习成绩占80%,个人基础素质占10%,个人发展素质占10%。

即:学生综合素质分=专业学习成绩×80%+个人基础素质分×10%+个人发展素质分×10%

加权之前各项素质能力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最低不低于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意见于2017年9月由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定;

(二)2019年8月,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更名人工智能学院后,沿用该意见,并于2020年6月16日由人工智能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修订。

人工智能学院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