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人工智能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住在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寓(宿舍)内,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学生擅自租借用房、在家住宿。 第五条 学校审批学生在校外住宿原则: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家长同意、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学院负责学生校外住宿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传染病或特殊疾病必须进行隔离治疗者; (二)已婚不愿住学生公寓(宿舍)者; (三)家长愿意陪读者; (四)家住学校附近,在家住宿不影响正常学习者; (五)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可以在校外住宿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征求家长意见; (三)学生及家长到学院签承诺书(附件2),如因特殊情况家长无法到校,需提供相关承诺内容视频,及手写签字确认书邮寄到校; (四)辅导员意见; (五)院(系)领导审核并签字。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及家长应提供的材料: (一)已填写和签字的《人工智能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我校医院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需附结婚证书; (四)家长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证明材料; (六)学院根据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按时参加班级、院(系)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因校外住宿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四)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学校(主要指辅导员和学生办公室)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定期向院(系)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如校外住宿地点变更,应及时向学院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五)自觉接受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等对有关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六)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 (七)校外住宿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和学校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家长的责任义务: (一)带身份证、户口本到学院签订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签,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校的家长按照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生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家长应陪读; (三)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 (四)学生家长应每天了解学学生校外住宿情况; (五)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违纪违法等事件,承诺一切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承担,与学校无关。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院(系)班应对校外住宿学生做好以下教育管理工作: (一)应严格控制学生校外住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无未经审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 (二)建立档案,包括具体住宿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做好变更住宿地点、联系方式的档案记录; (四)加强法制和人身财产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辅导员、院(系)负责人在审批学生申请时,应向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及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并认真审查学生申请住宿的理由、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式、家长签署的意见等之后,再签署意见; (六)负责校外住宿学生的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办公室应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搬回学校住宿: (一)学生校外住宿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 (二)学生出现男女非婚同居行为; (三)校外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因病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治疗康复后应回校住宿。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同意于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缴纳住宿费,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也应安排相应的寝室床位;如学生及家长提出校内退宿申请,学院需核实情况后上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符合退宿条件,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宿。 第十七条 凡未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到校外居住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还将按《人工智能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于2016年11月28日由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定; (二)2019年8月,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更名人工智能学院后,沿用该规定,并于2020年1月3日由人工智能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修订.
人工智能学院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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